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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氧舱安装和氧舱产品监督检验费按同类氧舱三年期定期检验费用的1。5倍收取,婴儿舱按800元/台收取。
1、在用医用氧舱的检验周期依据和检验要求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、卫生部《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》(质技监局锅发[1999]218号)执行;
6、检验规则规定的表面探伤和非破坏性、破坏性检查均不另收费。但在检验过程中发现危及安全的缺陷时,检验机构需增加表面探伤、无损探伤、金相分析、超声探伤、射线探伤、测厚检查、变形观测等附加分析、检验、检查时,按《关于印发江苏省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收费管理办法及〈江苏省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苏价费[1996]106号、苏财综[96]39号、苏劳锅[1996]10号)规定的收费标准另收,无规定收费标准的,暂由双方协商确定。ﻫ 7、定期检验、安装检验资料审查不得收费。但修理、改造资料审查和产品设计审查在《关于印发江苏省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收费管理办法〉及〈江苏省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检验收费标准〉的通知》(苏价费[1996]106号、苏财综[96]39号、苏劳锅[1996]10号)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加50%另行收取。
2、锅炉化学洗涤验收检验按《锅炉化学洗涤规则》(质技监局锅发[1999]215号)执行。
2、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,由省级检验机构(含省级实验室)执行,省级以下检验机构可以本规定的相关标准为基础下浮,但下浮幅度不允许超出30%。
3、进口发电锅炉安装检验收费,以本规定的相关标准为基础上浮,但上浮幅度不得高于20%。
5、内部检验、外部检验、水压试验三项在同期进行检测验证的,按三项收费总额的90%收取。
1、安装和制造质量检验按《电力工业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监察规程》(DL612-1996)、《电力工业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检验规程》(DL647—2004)、《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》(TSG G7001-2004)、《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》(国质监[2002]22号)执行;定期检验按《锅炉定期检验规则》(质技监局锅发[1999]202号)等规则执行.
1、电站锅炉水质监测项目按《火力发电机组及动力设备水汽质量》(GB/T12145—1999)标准、《锅
说明:电站锅炉化学洗涤验收检验按《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》(质技监局锅发[1999]217号)、《火力发电机组及动力设备水汽质量》(GB/T12145-1999)标准执行。
有机热载体炉油质化验按《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(劳部发[1993]356号)执行。
8、检测工作员到现场后如因被检单位主观原因而停止检验,应收误工费,误工费标准按每人(按规定实际到场检验人员计算,不含辅助人员)每天200元收取。锅炉使用单位按协议要求,已停炉或已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,检验机构未按协议规定时间到达现场检验的,每天按收费总额1%扣减。